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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精神全面做好年底至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业户必须到长春市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到市区以外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必须取得公安部门的运输许可。长春市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名单可到长春市安监局网站查询。

  六、在长春市禁放区域内经营的零售业户必须在销售棚内经营烟花爆竹,销售棚由各区安监局负责组织落实,严禁利用销售棚的发放与销售产品挂钩。

  七、严禁在城乡结合部和乡(镇)、街道设置烟花爆竹集中交易市场或一条街。

  八、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负责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进行免费培训。

  九、许可工作结束后应将许可情况备案,以备查阅。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附件: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精神全面做好年底至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237号)(略)

  2、长春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2:
  长春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所属辖区:                   编号: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申  请

经营地址

1、

2、

3、

负责人

姓 名

 

销售人员

姓 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是否经过培训

 

是否经过培训

 

申  请

经营范围

烟花类  B[ ]  C[ ]  D[ ]

爆竹类  B[ ]  C[ ]

申请意见

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对以上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许  可

经营范围

烟花类  B[ ]  C[ ]  D[ ]

爆竹类  B[ ]  C[ ]

许可经营地址

 

审批意见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审核,准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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