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贯彻执行国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和全市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管理工作的规定;协调、指导、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市活动和市内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
(五)管理来本市采访的外国和港澳新闻机构及记者;统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采访活动的安排;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向全市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协同审核全市重要涉外报道稿件和其他有关文稿。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境外中国公民及机构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开展领事保护工作,维护本市公民和机构在境外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贯彻执行《涉外人员守则》,配合纪检、监察、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督促检查执行外事纪律及涉外保密制度的情况;对违反外事纪律相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八)组织协调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监督、检查有关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侵害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权益等问题。
(九)负责参与重大涉侨、涉外捐赠管理工作,对捐赠财物的管理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涉侨经济纠纷、投诉和突发事件。
(十)按权限审核办理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认证及相关待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和港澳同胞来市定居安置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承办市级领导会见重要华侨、华人知名人士的审核报批事宜。
(十一)指导全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通过民间渠道开展对外经济、贸易、社会、科技、文教、环保以及人才领域等交流与合作;协调和管理与国(境)外友好城市交往合作的相关工作。
(十二)组织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产品规划开发;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行业信息发布和旅游信息化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港澳台旅游政策,按规定负责市内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贯彻实施国家、省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指导旅游培训、旅游协会及其他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