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2010〕141号)
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构件生产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本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积极参与住宅产业化,进一步推动我市住宅产业
化发展,根据《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125号)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
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积极参与住宅产业化,促进我市住宅产业化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12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时未要求采用产业化建造方式的项目,投标或竞购主体在投标或竞购时自愿采用产业化建造方案;或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申请采用产业化建造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化住宅,是指在建设过程中,保温复合外墙、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构件均采用工厂化生产、施工现场装配、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