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二条 需要进行集体会审、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规程》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要求报审。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将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条件纳入设计条件中,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规划,应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情况抄告城乡规划部门,由城乡规划部门按其职责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第十五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核查以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由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的隐蔽工程记录;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五)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六)消防设施质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消防验收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