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材料的通知
(京农发〔2010〕80号)
各饲料生产企业:
为保证饲料产品质量,规范我市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按照《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申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时应提供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光盘及纸质版);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书面材料审核后提供);配方和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饲喂效果报告和申请条件中规定的生产条件相关证明材料。针对前一阶段企业申报材料,特对饲喂效果报告和产品配方做如下要求:
一、产品饲喂报告
(一)试验人员要求
饲喂试验需由饲料生产企业和规模化养殖场共同实施完成,养殖场试验人员应具备专业中级职称。
(二)试验方案制定
饲喂试验方案的制定需至少由一名养殖专业高级职称工作人员参与。如饲料企业不具备符合要求专业人员,需外聘一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畜牧兽医专业取得副教授以上职称专家参与。试验方案中需要明确目的、试验材料、试验动物、数量及分组,饲养管理等,测定指标及方法、数据统计方法等。
(三)试验实施
试验过程中要需要保留完整的原始记录, 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试验名称、时间、地点及测定指标的原始数据。原始数据由试验人员进行记录、签名,并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做好试验期间发生的现象。
(四)报告要求
一是封面要求。喂养试验报告封面需要提供如下基本信息:产品名称;试验动物(品种及生产阶段);试验地点;试验执行人员;试验起止时间;报告签发人和报告签发日期等内容。二是内容要求。试验报告中应包括题目、摘要、试验目的、材料与方法、结果、结论等内容。三是试验报告由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场技术负责人家共同签发,同时加盖双方企业公章。
二、产品配方
(一)产品名称需要明确以下三点内容:一是配合饲料中的添加比例;二是使用对象及生长时期,如母猪哺乳期、蛋鸡育成期等;三是产品性质类型,如维生素预混料,微量元素预混料或复合预混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