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并对资本金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科技进步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九)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加快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探索既符合改革要求又符合本地实际的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途径。
(十)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等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建设;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财务、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规划发展科(与综合法规科合署)。
研究提出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制订市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指导和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督促落实;提出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和政策、措施;承担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的管理工作,对企业投资决策进行评估论证;按相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的投资进行审核或备案。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有关规定和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联系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或派出董事的报告事项提出意见;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