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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


  (二)保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落实。各中小学校必须将综合实践活动纳入学校课程计划,义务教育阶段综合实践活动从三年级起开设,课时可分散或集中使用,提倡综合实践活动与地方课程、校本课程融合。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在高一、高二年级开设,每周安排应不少于2课时,其余的学时可安排在课余时间由学生自主完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督促学校落实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职责,明确活动目标,强化过程性指导,重视活动过程与成果的评价,确保综合实践活动的时间和质量,切实纠正综合实践活动流于形式的现象。要落实好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档案记载,充实记录内容,做好交流和评估工作。

  (三)切实加强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开设。各地和学校要按照省颁标准要求,配备好通用技术专用实验教室,因地制宜整合利用校内外资源,遴选培训一批技术课程教师,为技术课程开设创造条件。要保障通用技术课时,改变通用技术过于偏重理论教学的现状,实践操作与理论教学课时比应达1:1,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省、市教研部门应加强对通用技术课程教学的研究和实践指导。设区市教育局要组织好通用技术会考工作,促进通用技术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

  (四)分类指导普通高中选修课程开设。所有高中校应在开齐开足必修课程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开好选修课程。省示范性高中、一级达标高中应根据省颁选修Ⅰ(A)规定开设所有模块供学生选择,其中省级示范性高中要力争开齐选修Ⅰ(B) 所有模块,省一级达标高中要争取开设70%的选修Ⅰ(B)模块,为全省高中校选修课的开设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省二级达标高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省颁选修Ⅰ(A) 所有模块;省三级达标高中和其他普通高中确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开设所有选修Ⅰ(A)模块的,可结合实际设定几种选修组合供学生选择或采用指定选修的方式,但必须保证学生能够修满课程方案规定的选修Ⅰ课程毕业要求学分。所有学校在高二年级之前不得提前对学生进行文理选修倾向分科分班。

  (五)加强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管理。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对地方课程建设的指导意见,负责地方课程的规划、开发和管理。校本课程由学校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着眼于学生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学校和社区的课程资源开发或选用,通过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体现本校育人理念和办学特色的精品校本课程。校本课程不为学生提供教科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加强对校本课程的指导,学校开设校本课程方案需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学校应根据有关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课时范围,对学校课程做出整体安排,并切实保证课程实施过程与课程实施方案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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