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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以及直接用于科研项目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科研项目预算和项目批准单位的要求使用。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科研经费的使用,不得利用职务和学术的影响指令、要求科研经费的安排,不得假借承担科研项目单位的名义搭车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科研资金,禁止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利用科研资金为单位和个人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利用科研资金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禁止利用科研资金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
  第十三条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第十四条 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必须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计提管理费。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不包括上级部门及财政拨款经费开展的横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实到经费的1%提取,作为课题风险基金,项目完成后不再返还课题组。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用于购置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课题经费预算执行,购置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支付协作单位设备费、加工费和协作费等,必须签订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科研协作合同。
  购进项目所需的消耗材料、试剂、药品等物品需由所属实验室保管员签字,购置仪器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后方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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