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总额或单价超过50万元的科研经费使用方案,必须由学校教代会财务审查小组审查,提请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5000元以下的直接材料费和其他直接支出(不包括科研业务出差),由课题组长批准后报销;5000元以上至1万元由项目承担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销。额度1万元以上的支出,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级领导批准后报销。
第十九条 科研业务出差的差旅费由课题组长批准后报销,但经办人为课题组长本人时须经项目承担单位领导批准。
第五章 科研器材购置与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一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所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由课题组长在验收单上签字注明并附研究(研制)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应载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具体仪器、设备及台套数)后方能报销。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完成或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决算表连同工作总结一起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严格按合同执行,项目完成后经过技术鉴定、专家评审或委托单位验收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不能按期完成的,依合同规定处理;合同没有规定的,经科研处审核,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重新拟定完成日期;未经批准延期的,财务处予以冻结户头资金,由科研处、项目组和委托单位三方共同研究处理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财务处予以解冻。
第二十五条 高校自选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协议规定完成并进行财务结算。确有困难需延期完成的应报科研处批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已使用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退回,并取消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