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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将项目总结报告、论著、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连同经费结算表报送高校科研处或科研任务下达的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高校科研处在科研项目结算后应当建立完整的科研项目研究(研制)档案,按年度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实施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高校应成立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监督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使用的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由校分管财务的副校长任组长,科研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分别任副组长。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组长担任会议召集人,及时研究和统筹本校科研经费筹集、资金安排、监督管理等重要事项,研究解决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问题,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每半年向学校党委和校长书面报告科研经费预决算执行和科研资金的运行、安全状况,每年向教代会报告科研经费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并督促科研处、财务处通过校务公开载体,实时公开学校的科研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承担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责任。审计处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军工项目除外)经费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民办高校、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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