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保障
各地要多渠道筹措残疾人就业培训资金,通过财政拨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业再就业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顺利实施。
(一)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按照人均1000元确定培训费用标准,培训资金按照省、市、县分级负责的原则筹集,其中市级负担150万元,县级负担610万元。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范围,按照失业人员培训补助标准进行补贴,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对残疾人减免培训费用。
(三)农业部门要对农村残疾人纳入“阳光工程”培训计划,扶贫部门要将贫困地区残疾人纳入“雨露计划”,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贴。
(四)要积极通过慈善机构向有爱心的企业、人士募集残疾人培训经费,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五)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培训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级残联要制定2010年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宣传报道方案,围绕残疾人就业培训这一主题,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公益广告、宣传画、宣传栏等,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报道,在全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开展残疾人就业培训状况普查,澄清底数。一是县(市、区)残联及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尽快建立残疾人就业培训信息管理和服务网络,不断改善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手段,及时、准确地掌握残疾人就业培训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残疾人就业培训管理服务的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二是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残联牵头,在2010年4月15日至4月26日,对16-59周岁的残疾人实行全面普查,填写《河南省残疾人就业培训状况普查登记表》。各县市区要于4月26日前将普查出的残疾人就业培训状况进行审核、汇总,并按要求完成《河南省残疾人就业培训状况普查系统》软件录入工作。
(三)确定培训机构。市、县两级残联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部门、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将信誉好、培训质量高的培训机构确定为残疾人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就业再就业培训基地、农业部门确定的“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扶贫部门确定的“雨露计划”培训基地,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范围,开展残疾人培训。县市区务必于4月20日前将确定的培训机构报市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要以乡镇为单位,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机构和科技扶贫活动,随班培训或单独设班培训,积极组织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残疾人的从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