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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省经济正处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处于结构调整、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抓住国际金融危机形成的市场形势推动结构调整的历史机遇,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忧患意识,在保增长中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在推进结构调整中,敢舍善取,在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中,坚持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分类指导和有保有压相结合、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在政策导向上,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辅之必要的调控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和产业升级,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努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质监局、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精神,巩固和发展我省经济企稳向好的势头,着力推进山西省八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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