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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煤化工:以培育大型煤化工企业为主线,采用先进的大型煤气化和化工合成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化肥、乙炔化工等传统煤化工行业,培育壮大炼焦化产深加工、甲醇及其衍生物产业链,稳步发展醇醚燃料、合成油、煤制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甲醇制烯烃等化工新材料,构建我省现代煤化工产业体系。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电石项目,原则上不再布点新的煤焦油、粗苯加工项目,对现有合成氨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2010年底前,淘汰125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间歇蒸馏煤焦油加工装置、单套能力低于10万吨/年的焦油连续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苯精制装置以及小炼油、小合成氨、小二硫化碳等工艺落后、环保不达标的装置。在国家新的产业指导目录出台之前不再核准和备案单纯扩大产能的煤制甲醇、合成氨、二甲醚、烯烃项目。潞安集团和晋煤集团煤基合成油示范项目已经建成,下一步将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其产业化。

  三、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对策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一系列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一)严格市场准入。按照我省出台的八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钢铁、焦化、水泥、煤化工等产业在装备水平、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准入门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和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严格核发螺纹钢、线材、水泥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坚决查处关闭无证生产。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加大处罚力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禁止落后水泥进入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结构工程的相关办法。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落实。

  (二)强化环境监管。积极推进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新增排放总量的钢铁、水泥、焦化、传统煤化工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建立联合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和现场执法,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对环保不达标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企业要定期公布企业名单,并要求其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依法予以关闭。此项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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