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4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保留的,经备案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
(二)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标准清理:
1.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2.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①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②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
(2)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①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②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③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或者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3)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五、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自2010年4月9日至11月30日。分为3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9日至4月15日)。制定工作方案,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并将工作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事机构。
4月13日前,食品安全科将以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名义下发的文件目录报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将我局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的数量、名称、发文等情况,列出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
(二)清理阶段(4月16日至5月10日)。
1.4月18日前,由办公室负责提供医药管理局自1991年成立至1998年1月31日制定的文件目录,我局自1998年2月1日成立至2003年12月31日制定的文件目录,报政策法规科及相应科室。
2.4月25日前,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由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按照附件1至附件5的格式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文件目录(含数据光盘),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保留依据文本各1份一并报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3.5月10日之前,对以大庆市医药管理局、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文件进行清理;大庆市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文件由政策法规科负责清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文件由食品安全科负责清理;以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制定的文件由各文件起草科室负责清理。具体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