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2010〕9号)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湘发[2009]24号)、《
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湘财社[2009]24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严格界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任务、建设规模、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
(二)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规范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包括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收入分配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等各个方面的改革。
(三)坚持统筹算账的原则,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四)拓宽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医疗保障基金(含新农合基金,下同)付费、个人付费、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财政专项补助等多渠道获得补偿。
二、补助方法
(一)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情况,科学合理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