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常性支出项目及其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支出项目。①基本支出,包括核定编制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药品支出等正常运转支出。②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基本建设、设备、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③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医疗赔偿支出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支出核定。①基本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照人事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编制人数等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不含人力成本)等综合(或分项)核定。成本定额可参照前三年平均支出水平和有关变化因素核定。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②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③其他支出核定。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实行多渠道补助办法
对于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差额部分应按照《
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湘财社[2009]24号)文件要求,由县级政府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在预算中足额安排。
要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投入责任。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专项补助。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给予适当补助。
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含新农合)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建立医疗保障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理补偿机制。各地可综合考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基金承受能力、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相应减少等因素,通过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门诊统筹、健康体检、合理增加支付项目、提高报销比例等办法提高参保(合)人员医疗待遇,促进参保(合)人员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