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项目申报,加快项目建设。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文件要求,于4月底前抓紧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申报工作。要继续抓好2009年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确保年底前竣工入住。要把2010年保障性住房责任状确定的廉租住房和城市棚改(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位,做好项目备案工作。进一步抓好新建廉租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工作,确保6月底前建设项目全部开工,保证保障性住房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五)探索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特别是刚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阶段性住房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充分利用中央资金支持政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探索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可建成集体宿舍或成套住房,可以由当地政府或企业投资建设,成套住房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六)加强建后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各地要坚持保障性住房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寓服务于管理,以服务促管理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建后管理水平。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管理,保证审批工作公开透明,住房分配公平公正。要加强建后管理服务,引导保障对象合法行使权利和履行缴纳租金义务,有效解决“住得起”问题。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地要按照向省政府递交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状,落实工作责任,狠抓项目落实,严格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精心组织,精心施工,保证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各地要对本地区和所辖县(市)计划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等进行定期自查和重点督查,并做好接受国家、省各类专项检查的迎检工作,坚决把好事办好,让老百姓住上“放心房”。
二、努力确保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科学发展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吉建房〔2010〕6号)等文件精神,努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加强住房需求管理。
(一)要全面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各地要对所有在建的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尚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对清理出来的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要限期公开销售。各地要于5月中旬前将清理结果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长春市要将清理结果一并上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