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吉建房〔2010〕13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建设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吉林省房地产估价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资质有效期在2010年5月31日前届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集中开展资质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本省范围内二、三、暂定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延边地区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除外),资质有效期2010年5月31日前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按本通知要求申请资质延续。
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资质变更和资质延续合并办理;需要变更资质等级的,另行办理资质核定手续。
资质有效期2010年6月1日以后届满的,如需办理资质延续申请,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其申请材料、程序和条件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申请时间
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5月15日,逾期视为放弃申请资质延续。
三、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请登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
(下载页地址:http://jst.jl.gov.cn/zzfdc/bgxz/)
证书原件以外的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四、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报送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申报时提供申请材料相关原件现场核对。
(三)获准资质延续的,凭工商执照原件和资质证书领取新资质证书正副本,原资质证书正本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