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建〔2010〕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5号)及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管理,确保新技术认定工作规范、有序,我委编制了《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市城乡建委科教处沈李智;
联系电话:63862949;
传 真:63603771。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以下简称“新技术认定”)管理,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5号)、
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等有关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技术认定,是指对建设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新技术认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新技术性能认定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新技术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已取得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报单位在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未被国家或本市列为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和产品,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产业政策规定;
(四)申报项目具有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发布的标准,作为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
(五)申报项目无成果、权属争议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