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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认定项目执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经复审符合变更要求且通过复评后,予以更换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认定项目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适用范围等主要技术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
  第二十条 认定项目在有效期内,被国家和本市限制或禁止使用的,自禁止之日起,认定证书作废,自限制之日起,认定证书适用范围应按限制范围调整;被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持证单位应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新技术公告》要求的新技术,可重新申请新技术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责令持证单位停止使用认定证书:
  (一)评定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导则变更,持证单位不能满足变更要求且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而不及时书面说明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工程应用情况的;
  (四)持证单位因歇业或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中发现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撤销持证单位的认定证书,1年内不予重新受理新技术认定:
  (一)认定项目出现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
  (二)认定项目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因其技术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四)以假冒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证书的;
  (五)擅自转让、出借、涂改或篡改认定证书的;
  (五)涂改、伪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检验报告的;
  (六)在诚信行为管理中有不良诚信行为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向行业予以通报,并在网络公示查询平台予以公示:
  (一)认定证书超有效期,未按时申请、未通过年检或未通过续证的;
  (二) 被停止使用认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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