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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被撤销认定证书的。

第五章 诚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技术认定项目实施诚信行为管理制度,建立诚信档案。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新技术认定项目持有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新技术认定项目持有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查实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受到通报批评,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结合新技术认定、年检和续证以及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动态监管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六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持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记优良诚信行为记录1次:
  (一)开展技术创新获得国家和本市相关表彰的;
  (二)为出台地方相关建筑标准规范作出积极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凡优良诚信行为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八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持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记不良诚信行为记录1次:
  (一)提供假冒伪劣技术和产品,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虚假宣传或误导使用单位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或本市有关管理文件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认定项目持有单位的诚信行为由发展中心通过重庆建设科技网的查询平台向行业予以公告。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公布内容应形成诚信档案,并长期保留。
  第三十条 对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根据企业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可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和不良行为整改结果,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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