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加强信息共享,推进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开放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三十二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应结合认定项目持有单位的诚信档案,对已在重庆建设科技网上公示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禁止其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内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第六章 动态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情况的动态监管。加大对使用新技术的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力度,鼓励优先选用经认定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在动态监管过程中,负责组织实施动态监管活动的单位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建设各方主体和持证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到达工程现场,配合检查或抽查;
(二)查看和复印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三)采取摄像、照相和录音等方式进行取证;
(四)对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的相关产品(部品)封样送检;
(五)要求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各方主体和材料生产供应单位限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五条 所有建设新技术进入建筑工程使用时,均应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凡发现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建设新技术的,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部门查实,督促限期整改,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各方主体不按有关规定使用建设新技术以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领域新技术持有单位发生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八条所述行为和情况的,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委托承担新技术检测的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负责,凡发现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或弄虚作假者,予以通报,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受委托承担认定日常工作的认定单位对认定结果负责,凡发现不按规定开展认定工作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取消认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