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示范工程选用的新技术应是完整的成套技术,符合重庆市建设行业发展状况,在全市或较大范围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缓建时,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示范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资格。
第六章 产业化基地
第三十一条 产业化基地以引导行业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以行业优势企业为载体,推进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三十二条 产业化基地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通过后纳入《重庆市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产业化基地实施单位,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编制本行业的新技术产业化导则。
第三十四条 产业化基地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验收的产业化基地,颁发“重庆市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证书。
第三十五条 产业化基地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基地,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产业化基地资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展中心应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新技术推广年度工作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新技术公告》、《推广项目》和行业发展状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发展中心开展新技术认定及推进新技术工程应用等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发展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新技术认定的,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其资格,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