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通过审核登记,暂不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期间的。
3.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换证的。
暂缓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换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登记,不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整改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不予通过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原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于2009年12月底作废。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审核登记材料,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原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于2009年12月底作废。
八、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程序
(一)凡参加审核登记换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按公告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并于2010年3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上报审核登记材料,并按本通知确定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权限于2010年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报送材料的核验工作,做出能否通过审核登记的决定,并将审核登记决定公示7天。
(三)各市新闻出版局应于2010年4月10日前将通过审核登记单位名单、暂缓通过名单、不予通过名单和审核登记换证工作总结及《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音像与数字出版处。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确定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权限于2010年4月30日前对通过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营单位换发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填写打印规定见附件3。
请各市新闻出版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核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审核登记换证期间,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将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开展工作的地区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开展工作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