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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积极支持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积极支持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的意见
(皖国税发〔2010〕4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积极支持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0〕8号)要求,紧密结合国税部门工作职责,我们对现行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认真梳理,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领会,充分认识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的意义

  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建设,是国家从全局出发,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大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在我省的试点,对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加速崛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认真学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围绕“三个层面推进,强化三体建设,主攻十大产业,构建五大平台,实现倍增目标”的基本思路,紧密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全力支持和服务于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

  二、用好、用足、用活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好税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别是要用好、用足、用活下列政策,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

  (一)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置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第一,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第二,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第三,对符合条件的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第四,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特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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