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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城区节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或参与城区市政公用事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对与市政管理有关的城区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

  (六)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艺术管理工作;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审批;参与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工作;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城区环境艺术作品的设置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负责城区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工作。

  (十)管理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提出城市维护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拟订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组织处理有关灾害和安全事故。

  (十二)拟订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技术推广,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参与沿街建筑物外装修及亭、棚、厦设置等其他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相关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城区开发建设项目沿项目周边街道新建围挡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十四)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协助各区(不含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下同)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执法业务资格证件的统一申报工作;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纠正、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查处、督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重大违纪案件;负责对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领导,统一调度、组织市区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查处跨区和重大违法案件。

  (十五)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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