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根据省安监局下达的控制指标,指导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三) 完成我市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任务,指导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取缔关闭没有按期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
(四)两个大型露天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30%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力争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
(五)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率达到100%;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率、机械铲装率分别达到90%以上。
(六)完善矿山资源整合后的监管办法和措施。
三、重点工作
(一)落实责任制,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1、推进各级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组织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制定切实可行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加强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查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政府反馈安全检查意见。
3、加强对修订后的《
矿山安全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监测检验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规定》、《尾砂回采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规章、安全标准的学习宣贯工作。
(二)加强执法,完善资源整合后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各级政府工作报告做好整顿关闭工作
1、全面深入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严肃查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开采活动和许可证有效期满不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从事生产行为的矿山企业。
2、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对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程序的企业面从事生产的,依法予以处理。
3、深入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配合国土等部门继续严厉打击,依法取缔关闭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整治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