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合法、科学原则。设定行政审批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科学管理。对依法设定但已不合理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予以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向设立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二是坚持规范、效能原则。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把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与规范行政行为结合起来。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实行“阳光审批”,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实现审批的公正和廉洁。要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坚持权力、责任相一致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按照审批权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四是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原则。按照权责统一、运转协调和“能放都放”的要求,以增强基层政府发展经济社会的主动权为出发点,减少管理层级,赋予基层政府更多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和决策权,提高工作效能,增强竞争力。
五是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原则。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手段创新,充分运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现代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坚决放给市场;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一律交还企业;能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积极移交社会组织;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切实履行职责。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进一步清理。其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设定需取消或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省所保留的审批事项可参阅2009年11月17日发布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本轮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扩大清理范围。全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纳入本次清理范围,包括市直部门以及中央和省驻珠单位。二是明确清理目标。对于市直部门,要求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力争明显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力争减少50%,中央和省驻珠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力争有所减少。三是严格审批依据。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有充足的依据,要求每个审批事项都要列出具体的依据条文,凡是没有充足依据的审批事项都归于取消事项。具体任务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