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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1.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需要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对于同一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职能部门在其审批环节或办事程序中另行设定的审批,合并调整为一个许可事项;不同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审批主体、内容、条件、程序等相同的,合并调整为一个许可事项。对于属法律、法规设定或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在明确审批主体、条件、标准、责任、权限、方式、时限后,予以保留。

  2.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对于属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国家、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予以保留。对于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上报后予以保留。

  在清理许可类和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理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与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相适应的,予以保留;其中已经不适应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的,由此事项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同时,规范前置审批事项管理,明确前置审批的顺序,避免出现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

  3.全面清理和规范备案事项。对于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设立的备案事项,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予以保留。对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备案事项,在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上报后予以保留。凡是确定为备案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禁止改为行政许可;凡是明确实行事后备案的事项,禁止改为事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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