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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1.完善窗口办事制度。目前,全市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的事项不足审批事项总数的1/3,集中审批程度明显偏低,中央、省驻珠单位至今尚未有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因此,要加快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场地建设,着力解决集中审批场地的瓶颈问题,积极推动市直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及部分中央、省直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完整、全方位的“一站式”行政服务;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行政审批职能集中整合,设置审批审核科或联审办公室,成建制地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并加强、落实窗口行政审批授权,实现在服务窗口全权审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修改、完善窗口运行制度,加强对各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积极敦促各职能部门严格落实局长值班日、首席代表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及政务公开等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审批流程的监管工作,杜绝场外审批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2.实行“并联”审批制。严格落实《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筹建综合接办窗口,逐步将综合接办窗口的业务由建设工程项目受理向全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拓展,建立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一次性录入、专人协办、统一发件的工作模式;及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缩减审批环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审批要件、审批流程进行固化,实现各部门“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3.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电子政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跨部门、统一互联的信息化电子政务平台;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审批业务信息共享和审批结果互认机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数据共享和证照信息核对等;加快网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安全、有效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审批业务平台与互联网的无缝连接;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到2010年底,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所有审批项目全部实现网上预审批。

  (三)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能放都放”的要求,大力下放审批权限。对属于区、经济功能区管理事务,可以委托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部门管理的,原则上委托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部门管理。依法既可以由市级政府及部门实施,也可以由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依法下放由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部门实施,市级政府及部门不再实施。对实施机关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由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但同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又要求由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原则上列为区、经济功能区行政主管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主管部门不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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