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生猪屠宰执法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集体食堂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物价、税务、环保、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综合执法、联动管理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的强大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实效。
第七条 市肉类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生猪屠宰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 市场开办单位是市场生猪产品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场内经营者建立肉品经营管理责任制,建立并落实违规肉品经营者的市场退出机制。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并落实市场肉品准入管理制度,对入场经营的肉品进行进货查验,督促场内经营户建立进货台帐和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第三章 检疫检测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和检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执行。
第十条 检疫部门按规定对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检疫并对违禁药物含量进行检测。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由检疫部门监督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定点屠宰厂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定点屠宰厂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实行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第十三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