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市、区县(自治县)市政、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燃油、交通(公路、水运、铁路、机场、轨道、索道)、市容环境、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公用事业运营单位要分别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负责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经验的职工按管理领域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本地区相关领域应急抢险救援任务。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
(五)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市、区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公安、工商、检验检疫、林业等部门,建立由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兽医等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畜禽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市农委要加强与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重庆检验检疫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的联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处置工作水平。
(六)深入推进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建设。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各国有林(农)场、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风景区等,负责组织民兵、社会相关人员、本单位职工建立森林消防应急队伍。由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牵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协调各级森林消防应急队伍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区域协同作战能力,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
(七)推进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织行政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专业力量,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风险隐患排查,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同时,指导拥有重要特种设备的大型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八)加强水上搜救应急队伍建设。由市交委、重庆海事局牵头,会同市公安、气象、农业、卫生、环保等部门和通航水域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整合全市水上搜救应急资源,结合区域特点和需要,组建市、区县(自治县)水上搜救应急队伍,承担水上搜救、打捞、船舶水域污染、船舶消防等应急处置任务。
(九)加强反恐处突应急队伍建设。市公安局、武警重庆总队联合组建市级反恐处突应急队伍,承担全市范围内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支援)任务。各区县(自治县)依托公安、武警组建反恐处突应急队伍,承担本地区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任务。全市各级反恐处突应急队伍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或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调度下,同时担负跨区处置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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