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执法工作计划,根据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制定现场监督检查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执法监管的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线路、检查方式和检查职责分工,携带执法装备、执法文书、罚款收据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的法律依据、目的和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需要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