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发区收入形成财力(剔除六小税)超过上解基数部分(即财力增量),市与开发区按4:6分享,实施上解递增包干办法(考虑到开发区偿债压力,此办法暂缓执行)。
5.因税源划出而影响市财政及相关城区的财力基数,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办法予以调整。
(五)核定相关基数。
1.固定收入基数。
以划归开发区税源2008年固定收入为固定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
以2009年开发区基本行政运转支出部门预算数及相关专项支出为支出基数。
3.结算基数。
按结算办法核定开发区、市直和相关城区的结算补助或上解基数及其他体制基数。
(六)开发区支出管理。
开发区收入财力超过核定财力基数留用部分,原则上80%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转入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偿债,剩余20%部分用于基本运转增支和开发区发展建设。
(七)入区企业税源界定。
开发区财税体制执行后,市财政局按照《牡丹江市财源管理办法》确定的“存量不变、增量分享、要素界定、比例协商”原则或市政府专题会议一事一议确定的意见,负责对新入区企业和个体业户税源的界定,在未界定前一律作为市级税源处理,由市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组织实施。对涉及与市、县(市)区税源划分、结算问题,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关于开发区企业优惠政策。
开发区财税体制建立后,由开发区认定并兑现开发区企业优惠政策(包括划归开发区企业和新入区企业优惠政策)。对绿地集团的优惠政策兑现,由市通过专项资金下达开发区,开发区拨付给企业。属于开发区内两级政府以上共同招商的企业优惠政策,按分享税收由各受益财政部门分别兑现或由市财政结算后通过开发区兑现。
(九)关于基金预算管理。
建立开发区土地出让金市级专户,开发区土地出让金全部缴入专户,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专项用于辖区内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归集、使用。实现的土地出让金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提取相关费用,其余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开发区发展。
(十)财税体制执行期限。
开发区财税体制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执行中如遇国家或省有新的财税政策出台,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十一)关于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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