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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城镇贫困残疾人,免收其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电梯费用应减半收取。

  第二十一条 贫困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网线、有线电视、电表、煤气时,凭残疾人证和低保证,安装单位只收取材料费、人工费,免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在城镇有固定住所且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投靠落户。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室)、青少年活动中心、公园、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相关部门和经营单位,要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提供方便和照顾。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劳动、民政、残联组织的文化、体育、职业技能等竞赛、演出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对获奖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

  县级以上体育、文化场所应免费为残疾人运动员和文艺人才开放,并提供教练员和指导老师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扶残助残的宣传报道。优先刊登和播发残疾人福利企业和有关残疾人的广告、声明、挂失、寻人、寻物启事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车站、银行、商场、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当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用”、“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并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停车车位。

  残疾人可免费使用环卫处管理的市内收费公共厕所。

  第二十六条 盲人可持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公交公司应使用公交电子报站器以方便其上下车。

  第二十七条 在服务行业及各类大型活动中要逐步推广手语交流,公共机构要积极创建信息无障碍平台,推广应用文字转换语音或语音转换文字装置,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县级以上电视台要定期播出配有手语或者字幕的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并确保字幕播出的完整性。县级以上电台要定期播放残疾人专题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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