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对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工作的服务意识。指导帮助国民经济核算部门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对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统筹协调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数据的上报、审核、汇总工作。建立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主要指标月度提供评估制度。加强与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和完善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信息资料交流机制和电子化平台,提高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水平。
四、建立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工作的统筹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召集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厅、统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通信管理局、保监局、证监局,南宁铁路局、自治区邮政公司、广西电网公司、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统计局局长兼任,成员为以上单位相关业务处主要负责人。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分析国民经济核算部门主要指标运行态势、预测发展趋势、探讨存在问题、研究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指标与相关指标之间的协调性和匹配性等问题。
五、加强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国民经济核算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研究统计工作,落实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要把本部门基层数据采集、汇总上报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等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坚持客观性、时效性、一致性原则,依法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人为干扰统计数据。要切实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确保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