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筹土地性质属工业用地,应选址于规划工业园区内,且用地规模不少于1000亩;统筹地块性质属经营性用地,用地规模不少于100亩;
(五)申请土地统筹借款的用地,所在区域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待所在区域的控规通过审批后才能申请规划设计要点。除产业用地外,以经营性用地为主的片区必须开展城市设计和地块包装,以提高土地开发效益;
(六)统筹土地发展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产业结构政策。
第五条 统筹土地属我市已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可纳入土地统筹借款范围。
第三章 借款范围
第六条 镇街申请借款,应以统筹土地的补偿费总额与完善用地手续须缴交费用的总和为限。每笔借款分别对应具体的统筹地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土地补偿标准按《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东府办〔2009〕99号)计算,不包括超出补偿标准的部分。镇街政府对统筹土地前期开发、基础设施投入等费用由镇街政府自行筹措,不在统筹土地借款范围。
第八条 土地统筹借款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
1.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
2.青苗补偿
3.附着物补偿
(二)对建设用地的补偿
1.收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2.征收集体工业用地的补偿
3.征收宅基地的补偿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
(四)完善用地手续须缴纳的费用
1.征地管理费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耕地占用税
4.异地补充耕地调节费用
第四章 土地统筹借款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 土地统筹借款由镇街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具体审核程序是: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建规划局对统筹土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统筹成本(即土地统筹借款)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镇街政府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