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0〕84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省物价局将对原《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进行重新调整并另行公布。在新的《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公布之前,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定价管理范围内的药品,已制定并公布价格的,继续按原公布的价格执行;尚未制定公布价格的,生产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申报核定价格。
二、退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我省定价目录的,省物价局将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我省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