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项目:
(1)乡镇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1-2万元。
(2)县级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2-3万元。
2、摩托车下乡售后网点项目:
(1)乡镇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1-2万元。
(2)县级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2-3万元。
(四)报废汽车回收项目资金支持标准
报废汽车回收网点每个支持2-4万元。
四、项目安排计划和方式
(一)家电项目安排计划和方式
1、市县网点数量的安排主要基于网点数量和销售量的大小确定。海口市安排网点改造48家,三亚市安排24家,儋州市安排20家,其他市、县各12家(其中县城及以上城区网点安排3家,具体数量由各市县确定)。
2、项目资金安排管理分省级和市县级两部份。网点改造资金按网点数切块到各市县自行安排;大卖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家电下乡产品配送中心由市县初审并报送项目,由省级部门确认后下达。
(二)汽车摩托车下乡项目安排计划和方式
1、该项目以市县企业数量及销售额为依据,重点支持60家企业项目。其中,汽车摩托车下乡项目: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万宁市各支持2家,其他市县各支持1家;报废汽车回收项目支持14家(见附件6)。
2、如有些市县达不到要求,没有申报项目的,可由省里进行调整。经终审认定的汽车摩托车及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将视项目投资额大小、建设改造规模、销售数量等具体情况分别按规定标准执行。
(三)工作评审经费。按财政部财建[2009]228号文有关评审经费使用要求,从国家安排该项资金总额度的1%列支作为评审工作经费。各市县工作经费根据项目安排额度另文下达。
五、项目申报条件
(一)家电下乡项目申报条件
1、销售网点(大卖场)条件
(1)销售网点销量在本市、县乡镇级中排名居前;大卖场的家电下乡产品销量在中标销售企业的自营店中排名位居前列;
(2)乡镇级的销售网点营业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县城以上网点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大卖场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3)网点建设符合要求,包括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购买须知,张贴或设置产品公告栏,播放家电下乡宣传片光盘等;
(4)店员经过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家电下乡政策,配有家电下乡产品上网报送电脑,有人负责信息录入;
(5)实行现场直补,补贴资金兑付率达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