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13届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广宁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废弃电子产品的处理利用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各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市供销总社具体实施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环保、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安全监管、税务、质监、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管理信息。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与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统筹开展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七条 鼓励企业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纳入企业生产和技术改造计划,采取并完善回收利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