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险签约
2010年1月22日前,由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和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辖区内的养老机构,按照保险协议与承保公司完成2010年度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续保签约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养老机构
1、在规定期限内与保险公司签订全市统一版本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协议。
2、新投保养老机构和上年度投保后核定床位数、地址、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养老机构,签约时向经纪公司提供实际入住老人名册和执业证照复印件;不按核定床位数投保的其他养老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入住老人变化情况名册提供给经纪公司。
3、保险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保险公司支付养老机构自我承担部分的全年保险费。
4、养老机构发生赔案,应第一时间向经纪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事件进行调查时,机构应在经纪公司的指导下提供必须之配合。提出意外伤害事件索赔申请后,机构应按合同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及证据,齐备后提交经纪公司专业理赔人员初审,做好必须之配合直至索赔兑现。
(二)经纪公司
1、接受政府委托。严格审查保险合同条款,宣传合同条款精神;提供保险投保情况,分析理赔案例,为政府行业监管提供基础信息支撑。
2、建立专业理赔服务网络。按区域划分建立对应的服务工作组,落实专业人员联络处理相关保险事宜。
3、保险理赔服务。为投保养老机构提供保险业务咨询,开展保险业务培训讲座;负责理赔服务和调解服务等相关事宜。
4、催缴保险费。统计养老机构投保床位,核算养老机构保险费用,督促按时缴纳保险费用。
(三)保险公司
1、出具保险合同;受理承保区域内养老机构投保,向养老机构、区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分别出具保险费发票。
2、养老机构发生意外伤害事件需要现场查勘的,及时赶赴现场(市区2小时之内,郊区4小时之内)。
3、发生保险索赔,接到经纪公司报案后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经纪公司和养老机构;收到养老机构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的理算金额,并出具书面定损单;收到养老机构提供的与受伤老人或其家属签订的协议收条、赔偿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并出具书面赔款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