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各县(区)、开发(新)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用房的选址、协调和验收工作。要按照规划部门的批复对社区用房进行开工确认,对施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三、老城区社区
9、老城区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并采取置换、购买、新建等方法逐步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10、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的社区用房,国土、规划等部门应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要求规划及划拨土地。
11、对原经批准自建的临时建筑作为社区用房,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按程序向房管、国土部门申请权属登记,产权归当地政府。
12、已正常使用的社区用房因各类建设需要拆建的,由建设部门统一协调,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由拆建单位负责在原社区区域内整体还建或购置。
四、部门责任
13、市、县(区)发改委要把社区用房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管理和建设,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备案、审批时,要向房地产开发单位宣传社区用房有关政策。
14、市、县规划部门负责协调督促落实社区用房工作,将社区用房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会同当地政府组织编制社区用房布点规划。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对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及产权界定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在制订规划设计条件、审定规划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明确社区用房面积及位置。规划批复时,应将规划审批的社区用房图纸复印给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的街道(乡镇、管理处)和房管部门,便于进行监督。对对不按规定配置社区用房的开发小区,不予办理项目报建相关手续。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社区用房而未建设的,规划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
15、市、县国土部门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根据规划条件要求,明确社区用房面积及位置。
16、市、县房管部门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从商品房预售范围内剔除社区用房面积。对不按规定配置提供社区用房的开发小区,房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督促开发单位按规定配置社区用房。
17、为保证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用房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开发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方案要求,将社区用房与首期商品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