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国有农场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开展工作,自觉服从监管。各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国有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
土地确权发证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确权发证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已进行农场体制改革的地方,要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大中型农场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00]4号)精神,组建农垦经济组织,妥善解决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合法主体问题。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对已经确定合法主体,并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查的国有农场,尽快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并报同级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尚未申请土地确权发证的国有农场,要尽快做好土地确权发证的申请资料准备,并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8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调处,确定权属。各地应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的费用,原则上由农场等经济组织承担,发证工本费参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经济困难、土地面积较大的国有农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尽可能避免重复工作,提高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效率,降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成本。
三、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
为确保国有农场的可持续发展和职工的长远生计,各地应严格控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建设确需占用,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任意占用;严禁滥批滥用,少批多用;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必须做到公开透明,确保国有农场及其职工群众的基本权益。对拟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农场土地,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群众。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群众确认,并将其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