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1.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职以及其他副职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各县(区)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指标以及相应的项目、资金和措施。各县(区)政府安委会要积极发挥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统筹协调的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抓好本部门直接监管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监管、主管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监督管理。
2.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各县(区)政府要结合今年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执法、应急救援和职业健康监管等职责体系,配备适应当地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的人员,增强处置和预防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管理、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和完善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专门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业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纳入统一的安全监管体系。乡镇(街道)要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人员,承担安全监管工作。
3.创新监管方式。规范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分析制度,及时通报安全生产运行形势,认真研究事故发生的机理,准确分析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伤亡事故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原因,对指标控制不好的地区和行业及时进行预警,有针对性地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委会例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创新例会形式,把召开会议与现场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结合起来,增强会议的实效性。通过加强调度工作,不断增强县(区)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调动依法监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加大执法力度。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组织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企业,对安全隐患突出、安全无保障的企业停产整顿。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推行执法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高危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各职能部门既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业加强监管,又要加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规范执法秩序,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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