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需2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牵头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和主办单位密切配合,积极、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在复文中要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代表和委员对答复内容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在收到反馈意见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
(六)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除按规定格式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外,应分别抄报市人大选工委3份和市政府督查室1份,另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对口工委1份、代表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1份。
(七)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除按规定格式直接答复政协委员外,应分别抄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3份和市政府督查室1份,另报送委员所在县(市、区)政协1份。
(八)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在10件以上的,应在办理任务完成后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附件:1关于对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的答复格式
2关于对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改建的答复格式
3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的答复格式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办理情况:
关于对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
签发人:
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附件2
办理情况:
关于对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号议改建的答复
签发人:
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附件3
办理情况:
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号提案的答复
签发人:
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