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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障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遗属生活费;
  3、各种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4、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接受继承、赠与的收入,各种货币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6、非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抚慰费及抚(扶)养费;
  7、各种安置费(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费)等;
  8、申请家庭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前6个月中得到的社会救助资金。
  9、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2、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等;
  3、在校学生的各种助学金、奖学金;
  4、一次性慈善救助金和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5、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
  6、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7、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障金和医疗保险金;
  8、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五、救助标准
  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依照规范的程序、与其他专项救助政策的衔接,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具体救助标准由各旗县市区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筹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额度等情况自行确定。
  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
  六、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以户为单位提出。在临时救助实施工作中,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或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城乡低保边缘户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或村民小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等初审工作,并在张榜公示7天后,对无异议的填写《乌兰察布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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