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人申请事业单位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三亚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申请人为在编教师不受户籍限制);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市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或经市教育局审定的在编教师;
3、在本市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含16平方米);
4、夫妻任何一方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五)申请人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三亚市农村农业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民政特困对象,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孤寡老人、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对象;
3、申请人现有住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年久失修,残损破旧,不御风雨,存在严重结构缺陷和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居住安全的;
4、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申请人申请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危房、简易房改造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三亚市农村农业户口,且为家庭户主;
2、申请人民族成份为少数民族;
3、申请人现有住房属危房或简易房,不能保证居住安全的。危房认定标准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业技术认定的等级危房;房屋墙体或屋顶明显破裂且有继续迁延损坏倾向难以修复的住房;直观上已濒临倒塌的土坯房或砖瓦房等。简易房认定标准为:专用砖木、铁皮、油毡等建材简单搭建的棚屋等住宅。规划拆迁住房不在此列;
4、申请人自筹资金改造住房存在困难,经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镇政府核查属实;
5、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
(七) 申请人家庭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且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保障性住房申请给予优先考虑。
五、申报范围
(一)除已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具有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申请人此次不需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外,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都可以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