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镇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时统一划入市社会保险财政风险准备金专户。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镇区,属市财政补贴的份额由镇区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支付,农村五保户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区财政负担。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区按参保人数补贴到村(社区)。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以下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式。
1、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能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按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缴费方式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我市办理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属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的退休人员,经市财政局批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由所在单位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式。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所在用人单位按其退休当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缴费月份,一次性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可申请由逐月缴纳方式转为一次性缴纳,按提出申请当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当月参保人年龄相对应的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缴费月份,一次性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独建账,并按参保人年龄相对应的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逐月平均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