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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取得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资格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取得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
  第二十八条 有意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定点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获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核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协助其开展有关社会医疗保险业务。
  第三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和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提供医疗服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就医或购药,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院诊治的,应由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后,才能转往市外定点医院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市外定点医院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转院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实际报销费用的70%予以支付,其余30%由参保人个人自费;自行到市外非营利性医院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转院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实际报销费用的50%予以支付,其余50%由参保人个人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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