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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拒缴、拖欠或少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少报漏报缴费人数的,由地税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缴费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在通知书送达之日15日内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计收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0.2%作为滞纳金。所属职工在此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经济损失,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可停止其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服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违规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返还,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月1日至25日为当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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